川北医学院继续教育学院学分制管理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川教[2013]35号文件精神的要求,适应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对人才多样化的需求,深化成人高校教学改革,提高我院成人教育的教学质量、办学活力,解决成人学生的“工学”矛盾,适应成人学生多方面就业的需要,实现学生自主学习,有利于因材施教,充分发展学生个性,增强学生责任感,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人才,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学生,指我院成人高等教育的专科或专升本学生。
第二章 课程与学分
第三条 课程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两种:
(一)必修课:指根据专业培养目标和毕业生基本培养规格,要求学生必须掌握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本专业学生必须修读的课程或环节,包括公共课程、专业基础课程、专业主干课程以及实习、社会调查和毕业考试等。
(二)选修课:指为了扩大学生知识面,反映专业方向要求所设置的课程。选修课包括限定选修课(下称限选课)和任意选修课(下称任选课)。限选课是为深化、拓宽本专业基础课和专业课知识,培养专门化而设置的课程,要求体现专业特色。学生可以从若干门课中选修几门达到规定学分;任选课是为扩大学生知识面,满足学生兴趣爱好,发展潜能,增强学生独立工作能力,提高学生综合素质而设置的课程。结合我院各教学点师资力量设置相应选修课,学生可根据本人的兴趣和爱好选修相关课程。
第四条 必修课和选修课应按课程内在的先后关系在各学期合理设置。开出课程的学分数应大于规定学生应修读的学分数,开课学分与最低所需学分比例以1.5:1为宜,至少不能低于1.2:1。
第五条 各门课程的学分计算,以该课程在教学计划中安排
的课时为主要依据。以学时(每学期以2周算)为计算单位。
(一) 课程学分的计算办法:用该课程的课时数除以16为1学分,课时数应根据课程内容及专业要求按16的整倍数或0.5倍数设置。
(二) 集中进行的相关专业社会调查等课程,要求学生写出相关调查报告,每周为1学分,一般不超过2学分。
第六条 为把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实践能力和德、才、能全面发展的培养方案落到实处,鼓励学生积极参加社会活动、科学研究等,特制订给予在籍学生一定的奖励学分,主要包括劳动模范、先进个人、学术论文、科研成果等四方面。(具体奖励学分规定见附表1)。奖励学分累计不得超过10分,奖励学分只能代替选修课学分。
第七条 学生取得国家统一组织的英语、计算机等专业技能等级证书,可直接取得相应课程的学分。
第八条 各层次学生应修满的学分数最低为120学分。
第九条 各类课程学分所占的大致比例为:必修课65%。其中公共必修课占35%,专业必修课占30%;选修课35%左右,其中限定选修课20%,任选课15%.学生多修部分计入总学分。
第三章 学习年限
第十条 以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学习年限三年为参考,实行弹性学制。提前修满本专业规定最低学分者,最多可以提前一年结束学业;对于在教学计划规定的年限内难以达到毕业要求的学生,经申请和批准允许其延长学习的时间为1~2年。
第十一条 对于有特殊原因或困难的学生,经过批准可以允许其中断学习(休学),保留学籍。每次休学时间不长于1年,在籍学生休学次数不超过2次。
第四章 选课的原则和办法
第十二条 新生入校后第一学期原则上按指定的课程和学分修读课程,第二学期开始,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进行选课。
第十三条 学校要开出足够数量的课程,供学生选择,原则上每门课程每一年度至少开出一次。
第十四条 大力推进网上选课工作。学校教学管理部门在每学期第8~13周左右根据教学计划在网上公布下学期各年级、各专业将要开设的课程(含课程编号、名称、课程类别、开课对象、任课教师、上课时间、地点、考试形式、应接受选课学生人数等)及各课程的学分值,方便学生合理进行课程选择。
第十五条 除免听、免考等相关规定外,对必修课学生必须选课学习,限选课、任选课学生可根据自己的志向、能力、时间安排、兴趣爱好、已取得学分数情况等进行选课。
第十六条 学生于上学期第16周左右必须在网上填报下期所要修读的选修课科目,教务科根据学生选课情况,在第18周左右确定并网上公布下期选修课授课科目。
第十七条 改选或退选:
所选课程一经确定,未经批准不得改选。因学生个人原因而造成选课后又在当学期不能坚持学习者,不予办理退选手续。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申请改选或退选:
(一)所选课程因选课人数达不到开班人数(30人以上)而不予开设者。
(二)因开课时间调整,导致上课时间冲突。
符合改选或退选条件的学生须在行课前两周内办理改选或退选手续,逾期者不再受理。
第十八条 课程重选:
(一)限选课考试不及格并经补考仍不及格或任选课考查不合格,未取得学分者,可以重新选课。
(二)必修课程不能重新选课,但须重修该门课程。
(三)考试作弊以“0”分记载的限选课程不给予补考,但学生可重新选课。
第十九条 对限选课、任选课的授课,教务科根据学生选课和教师资源情况,有权决定授课课程。
第五章、成绩考核与记载办法
第二十条 学生所修的全部课程都必须参加考核。根据考核情况获得该门课程的实得学分,考核成绩归入本人档案。
第二十一条 笔试考试课程的考试方式分开卷和闭卷两种,继续教育学院根据课程的性质、特点决定。每门课程笔试时间一般为两小时,个别课程确因特殊情况,任课教师需增加考试时间,须经继续教育学院批准,考试时间最长不超过三小时。
第二十二条 课程成绩可根据期末考试成绩和平时成绩综合评定,平时成绩所占比例不高于40%。平时成绩由各年级主任和任课老师根据学生出勤(占10%)、完成作业(占30%)的情况综合评定,并报学籍管理科备案(具体事宜按平时成绩评定办法执行)。课程成绩采用百分制记分,占总成绩的60%。其某门课最终所得学分的评定办法为:
⑴总评成绩=考试成绩×60%+作业成绩×30%+考勤成绩×10%,若总评成绩在60分以上,即可获得该门课程的学分;
⑵若总评成绩低于60分,课程考试成绩在60分以上,需重做作业达到作业成绩合格以上为止;
⑶若课程考试成绩低于60分,但作业成绩及考勤成成绩合格,该门课程可申请补考一次,补考成绩达60分以上,可获得该门课程学分,如补考不及格必须重修;
⑷若考试成绩、作业成绩、考勤成绩三项均不合格,不予补考,直接重修并重做作业;
⑸作业完成情况分为优、良、中、合格。当作业全部完成,根据其正确率评定成绩为:优为正确率达90%以上,成绩90分;良为正确率达80%以上,成绩80分;中卫正确率达70%以上,成绩70分;合格为正确率在60%以上,成绩为60分;当完成率在70%以下或正确率在60%以下均需重新完成作业,才能取得相应课程自学学分;
(6)考勤成绩评定:考勤成绩=(到课学时数、授课学时数)×100
(7)任选课程成绩评定按合格记分制评定学生成绩,采取阶段随堂测验或自学查阅文献撰写心得、综述等方式评定学生成绩。合格者获得相应学分,任意选修课成绩及格者才计入成绩档案,不合格者可重选其他任选课学习或重修该课程,不安排补考。
不及格必修、限修课程的补考,按规定的时间进行,补考试题的难度、份量和评分标准应与期终考试要求一致。重修课程的考试与下一年级相同课程的考试同时进行,若考试与本学期其他所修课程的考试时间有冲突,重修课程考试与下一年级相同课程的考试同时进行,本学期其他所修课程有冲突的考试另外安排时间进行。
第二十三条 必修课、限选课考核作弊的,视情况予以纪律处分,学分作零分计,不准正常补考,须重修该课程或重选其他限选课重修。
第二十四条 实行学分制管理后,应结合学校实际建立教学大纲、考试大纲和试题库。每门课程一次性制作题型相同、题量相当、水平一致的平行试卷若干套,存放学校(教务科),专人管理,使用时随机抽取。为保证考题与教学同步,试题库应及时更新。
第二十五条 学生因公、因病或有特殊原因而不能参加考核(包括重修考核),必须事先携带有关证明向继续教育学院申请缓考,填写缓考申请表。因病申请缓考的需附二甲以上医院证明,经学院分管教学领导批准后方可缓考。原来已获准请假的学生,期末不能参加考试的,必须另行申请缓考。缓考不及格不得补考,补考不能申请缓考。无故缺考者,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不得参加补考,必须重修。
第二十六条 任课教师及学生管理人员应于课程考核结束后2周内,将学生课程考试成绩、作业成绩、考勤成绩报告单以教学班为单位报送教务科。
第二十七条 学生的课程成绩、作业成绩、考勤成绩,均需在学生成绩档案上作记载,以作为补考、重修、重做的依据。重修考核合格,成绩在重修栏作记载。
第六章、 免修、缓修、免听、重修
第二十八条 课程的免修:
(一)免修条件:
1.学生入学前在其它国民教育院校就读或参加自学考试,取得与本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相同课程的单科合格证书者,可申请免修相同科目。原考试成绩作为该科目成绩记载,获得相应学分,注明“已修或自考合格”。
2.已取得全国公共英语等级考试(ETS)二级及以上合格证书、参加全国大学英语等级考试(CET)取得合格证书或证书分数达总分的60%以上、参加职称英语考试取得C级以上合格证的学生,可申请免修英语课程,并获得相应学分。
3.已取得省或国家计算机等级考试一级及以上合格证书或参加职称计算机考试取得C级以上合格证书的学生,可申请免修计算机应用基础课程,并获得相应学分。
(二)免修手续的办理。课程开课前一个学期,具备免修资格的学生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所有申请免修的课程一次性向教务科提交免修申请,填写免修申请表并提供有关材料,经主管院长批准审核方能免修。以课程原学业成绩记录该免修课程的成绩(注明免修)。第一学期的免修课程在开学时办理。
第二十九条 课程的缓修与先修。学生因基础差、与重修课程冲突或健康条件造成学习有困难者,可向教务科提交申请,填写缓修申请表,经主管院长审核批准后方可缓修。一个学期可缓修某些对后续课程影响不大的课程3~5学分。对要求选修其他专业课程和提前修读高于其所在年级课程的学有余力的学生,应向教务科提交申请,填写先修申请表,经主管院长审核批准后方可先修。缓修、先修申请需在课程开课前两周内办理。
第三十条 课程的免听。学生因下列情况经本人申请、继续教育学院批准可以免听某门课程。但必须参加规定的期末考试,完成作业,成绩合格,可取得该门课程学分。学生欲免听某门课程,须在每年3月、9月上期成绩公布后一周内向继续教育学院教务科提出免听申请,经继续教育学院审核批准后方可免听。获准免听学生必须利用业余时间自学我院校园网上相关课程的视频教学资源内容。每自学一集计0.1学分,自学总学分达到该门课程总学分的50%以上或某门课程累计网上听课时间达到该门课程的理论学士×40分钟以上;网上视频教学内容不足的已学完为标准,免听课程无网上视频教学内容的,以自学并完成作业为优判定,达到上述要求方能参加该门课程的考试。否则不能参加该门课程考试,必须重修。
(一)学生在籍期间相应专业某门课程已在省级以上正规刊物发表科研论文(论著及经验交流文章一篇以上,个案报道两篇以上)或获得市级以上科研奖者,可申请相应专业课程的免听。
(二)学生在籍期间参加进修学习、专业培训持续时间达三月以上并获得相应结业证书者,可申请相应专业课程的免听。
(三)上学期考试平均成绩在85分以上、作业均为优的学生可申请免听本学期一定数量的课程。
(四)每位学生每学期免听课程最多不超过2门,在籍期间免听最多不超过5门。
第三十一条 课程的重修:
(一)课程重修须在开课前一个学期由本人向教务科提交书面申请,办理重修手续。
(二)重修采用跟班(跟下一年级相同层次、相同教学计划的课程)重修方式进行。
(三)重修课程因教学计划变更而不再开设时,学生可改修其它相近课程。
(四) 重修的对象包括:①需补考的课程补考仍不及格者;②考试作弊者;③无故缺考者;④免听课程未达到要求者;
第七章、转学与转专业、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二条 转学及转专业、休学与复学按继续教育学院学籍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学费管理
第三十三条 学费按省发改委核定的标准收取,学费的收取及管理按学校计财处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毕业、结业、肄业
第三十四条 具有学籍的学生,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完成各个教学环节,获得规定的最低学分,政治思想表现合格,经审核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五条 学生提前修完规定的课程和学分,经学校批准后,可以提前结束学业。毕业证书办理时间按省教育厅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学生毕业时,由学生科、教务科负责给学生作德、智、体、能全面鉴定。
第三十七条 学生在完成了学习年限(含允许延长的学习时间)并修读过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按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
(一)未完全获得教学计划及毕业要求规定的最低学分,但达到本专业所需最低学分的70%以上者。
(二)获得了毕业要求的最低学分,但操行评定不及格者。
第三十八条 学生没有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而中途退学(被开除学籍者除外),且在校学习一年以上,发给肄业证书。肄业年限按已取得学分换算为相应年级。
第十章、学位授予
第三十九条 学士学位的授予按照《四川省成人高等教育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及继续教育学院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章、组织保障
第四十条 继续教育学院及各教学点管理人员必须转变观念,给予高度重视,并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组织领导,以求学分制改革的顺利进行。一是成立学分制领导小组,确定实施思路,具体指导工作,研究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二是调查摸底思想状况,克服消极情绪;三是转变管理者、教师、学生的观念;四是加大宣传力度,普及学分制知识,在新生入学教育中宣讲学分制知识。组织学习试点院校实施学分制的经验,编印相应的学习资料,制定相应的各项规章制度。在实施的过程中,组建学分制课题组开展专题研究,收集学生实际需要,修订完善学分制实施方案、教学计划及相应管理制度。
第四十一条 为了顺利实施学分制管理,学校将加强网络信息管理建设,建立网上学分制管理平台及网上视频教学资源平台,逐步实行网上学分制管理。
第四十二条 建立预警机制。因可能存在的各种原因,部分学生未完成学期规定的学分。学生管理部门应随时掌握每位学生的学习动态,对每学期完成学分数未达到15学分者,应及时通知学生,督促学生积极选课,完成修读课程,帮助学生能顺利毕业。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细则》仅适用于我院批准实行学分制的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
第四十四条 川北医学院继续教育学院可根据教学改革和教学管理的需要,对本《细则》未尽事宜制订单项规定或补充规定,与本《细则》一并实施。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在学籍管理方面未提到的有关事项(如入学与注册、奖励与处分等);仍按成人高等教育学籍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各系、部及校外教学点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及实行学分制的有关配套规章制度。
第四十七条 本《细则》的解释权属川北医学院继续教育学院, 并从2014级开始实施。
附件1:
奖励学分的组成及分值
奖励类别 | 级 别 | 奖励学分 |
第一名 | 第二名 | 第三名 | 第四名 | 第五名 | 第六名 | 第七名 |
科研成果 | 国家级 | 5 | 4 | 3 | 2 | 1 | 1 | 1 |
省(厅)级 | 4 | 3 | 2 | 1 | 0.5 | 0.5 | 0.5 |
地(市)级 | 3 | 2 | 1 | 0.5 | 0.5 | 0.5 | 0.5 |
科技论文 | 国家级 | 4 | 3 | 2 | | | | |
省(厅)级 | 2 | 1.0 | 0.5 | | | | |